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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氧設備
單人高壓氧設備,應符下列各款條件:
(一)應有專任之高壓氧設備操作醫師。
(二)應有專任之技術人員。
(三)高壓氧艙之艙內或艙外應備有合格滅火器材。
(四)高壓艙體及管路須備有緊急洩壓閥或防爆安全閥。
(五)液態氧槽應符合壓力容器設備相關規定。
(六)高壓艙周圍須有完善醫療急救設備。
多人高壓氧設備,應符下列各款條件:
(一)應有專任之高壓氧設備操作醫師。
(二)應有專任之技術人員二人以上。
(三)高壓氧艙之艙內或艙外應備有合格滅火器材。
(四)高壓艙體及管路須備有緊急洩壓閥或防爆安全閥。
(五)液態氧槽應符合壓力容器設備相關規定。
(六)高壓艙周圍須有完善醫療急救設備。
操作醫師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資格者:
1、在高壓氧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
2、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二(二)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 1.具專科醫師資格,並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四年以上。
2. 2.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3. 3.在高壓氧訓練醫院完成三個月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或完成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五十例以上,並有證明文件。
(三)本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領有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者。
相關事項
(一)所稱高壓氧設備,係指經國內外合格壓力容器法規製造之壓力艙體系統,能將病患全身置入並直接或間接呼吸一.四大氣壓以上純氧之醫療設備。但不包括僅包裹病患部份肢體之局部給氧裝置。
(二)所稱單人高壓氧設備,係指以純氧加壓且最大治療壓力介於一.四至三大氣壓之高壓艙。
(三)所稱多人高壓氧設備,係指以空氣加壓,治療容量在二人以上且最大治療壓力可至一.四至六大氣壓之高壓艙。
(四)所稱技術人員,係指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
1、符合下列資格者:
(1) 1.具呼吸治療師、護理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
(2) 2.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3) 3.在高壓氧訓練醫院接受三個月操艙訓練。
2、
本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從事高壓氧操艙工作滿半年,經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
(五)技術人員應配合操作醫師行之,不得單獨操作。
高壓氧設備
單人高壓氧設備,應符下列各款條件:
(一)應有專任之高壓氧設備操作醫師。
(二)應有專任之技術人員。
(三)高壓氧艙之艙內或艙外應備有合格滅火器材。
(四)高壓艙體及管路須備有緊急洩壓閥或防爆安全閥。
(五)液態氧槽應符合壓力容器設備相關規定。
(六)高壓艙周圍須有完善醫療急救設備。
多人高壓氧設備,應符下列各款條件:
(一)應有專任之高壓氧設備操作醫師。
(二)應有專任之技術人員二人以上。
(三)高壓氧艙之艙內或艙外應備有合格滅火器材。
(四)高壓艙體及管路須備有緊急洩壓閥或防爆安全閥。
(五)液態氧槽應符合壓力容器設備相關規定。
(六)高壓艙周圍須有完善醫療急救設備。
操作醫師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資格者:
1、在高壓氧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
2、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二
(二 (二)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 1.具專科醫師資格,並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四年以上。
2. 2.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3. 3.在高壓氧訓練醫院完成三個月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或完成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五十例以上,並有證明文件。
(三)本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領有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者。
相關事項
(一)所稱高壓氧設備,係指經國內外合格壓力容器法規製造之壓力艙體系統,能將病患全身置入並直接或間接呼吸一.四大氣壓以上純氧之醫療設備。但不包括僅包裹病患部份肢體之局部給氧裝置。
(二)所稱單人高壓氧設備,係指以純氧加壓且最大治療壓力介於一.四至三大氣壓之高壓艙。
(三)所稱多人高壓氧設備,係指以空氣加壓,治療容量在二人以上且最大治療壓力可至一.四至六大氣壓之高壓艙。
(四)所稱技術人員,係指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
1、符合下列資格者:
(1) 具呼吸治療師、護理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
(2) 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 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3) 在高壓氧訓練醫院接受三個月操艙訓練。
2、 本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從事高壓氧操艙工作滿半年,經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
(五)技術人員應配合操作醫師行之,不得單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