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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胖的定義及手術治療

肥胖的定義及手術治療
2020/12/22
病態性肥胖症會產生其他慢性疾病,例如:高血壓、高血脂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或癌症等疾病,且會明顯地增加病人的死亡率和其他併發症的發生率。
台灣目前對於病態性肥胖的定義仍採用美國 NIH 公布的數據,即 BMI > 40 為病態性肥胖;BMI > 35 為重度肥胖。但若採用亞太肥胖外科醫學會的共識,亞洲人的 BMI 若大於 37 即為病態性肥胖。若BMI > 32且合併有相關併發症及代謝性疾病者,即可接受外科減重手術治療。
最近美國外科醫學會也逐步將減重手術的適應症放寬到 BMI >30,但需合併有相關的併發症出現。
健保規定 病態性肥胖症 的病人接受減重手術的適應症為: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40、或 BMI >35 但有肥胖相關合併症。
- 年齡介於 18 ~ 55 歲。
- 曾接受過運動、飲食控制或相關內科治療超過半年以上失敗者。
- 排除其他疾病或內分泌系統異常造成的肥胖。
- 無藥物濫用或精神疾病。
- 無重大器官功能異常、並能接受外科手術。
外科減重手術對於病態性肥胖產生的相關併發症的治療,主要是藉由減輕體重,達成緩解或治療如高血壓、高血脂、睡眠呼吸中止等疾病、減少心血管疾病如中風或心肌梗塞的發生率。
2011 年在歐洲及美國的肥胖醫學會或糖尿病醫學會上,更把外科減重手術納入第二型糖尿病的治療流程中,尤其針對無法改變生活型態、或積極藥物治療失敗的病人,建議可接受外科減重治療。但對於 BMI 介於 30 ~ 35 的糖尿病病人,是否可接受手術治療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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