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第七零一號解釋昨日出爐,認為《所得稅法》中「指定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才可列舉扣除額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平等權;往後植物人、中風等慢性病患者,居家接受醫療照護,相關醫藥費支出,都可以扣稅。
財政部表示,將研究檢討,必要時將修改所得稅法以符合大法官意旨。
大法官認為,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需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的費用,是維持「生存」的必需支出,法令不可以「限定」在指定的醫療院所治療,才可以扣稅。現行所得稅法,對受長期照護者的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明顯有差別待遇,不符憲法平等原則。
部分大法官憂心,這件大法官釋憲案出爐後,可能助長不當逃稅,所得較高者少繳稅的結果;有錢人可因此取得高消費的醫療服務,但卻可將此列為扣稅額,少繳稅,產生「新」的差別待遇。